安置人与权利人拆迁补益分配差异
简要案情:
原告费父和费母系夫妻,生育原告费女。原告费女和被告张父于2013年5月20日登记结婚,于2015年5月17日生育原告张女。2017年4月24日,费女和张父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,张女随费女共同生活。
1991年12月,上海市浦东新区俞家宅房屋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,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费父,核定使用面积155.31平方米。根据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显示,俞家宅房屋当时登记的现有人口为费父、费母、费女。俞家宅房屋由费父、费母出资建造。2014年3月29日,费父作为被拆迁人(乙方)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资源储备中心(甲方)签订了《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(适用同等价值产权房屋调换)》,可申请建房人员为费父、费母、费女、张父,可建建筑面积总人口为4人,可建建筑面积230平方米,其中农民3人,每人可建50平方米,居民1人(张父),可建40平方米,费女怀孕可照顾40平方米。
乙方所有的房屋坐落于俞家宅房屋,核定已建有证建筑面积199.66平方米,可建建筑面积30.34平方米。
经评估,乙方房屋建安置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分别为617元/平方米、657元/平方米,土地使用权基价为1,950元/平方米,价格补贴为450元/平方米。
乙方可得货币补偿款680,126.22元、
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款18,722元
搬家补助费4,600元(230平方米×20元/平方米)
设备迁移费2,550元
房屋装修费81,325元
拆迁奖励费16,000元
速迁奖励费42,000元
过渡费44,160元(230平方米×8元/月×24月)
乙方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,并同意与甲方按房地产市场价结算调换房屋的差价。甲方安置乙方的产权房屋计3套,房屋总建筑面积273.06平方米,总价为1,387,449元。
3套房屋大产证于2015年4月24日登记在案外人上海祥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,已交付给原告方使用。
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,其中90%即36平方米按安置单价计算,4平方米按市场优惠价计算。安置均价为4,300元/平方米、市场优惠均价8,500元/平方米
安置房面积为273.06平方米。
被告作为这个家庭的女婿,他的利益根据什么原则获得的那?
首先,被告作为安置对象,享有人头安置面积40平方;
其次,不是宅基地核算表上记载的家庭成员,不能作为宅基地立基人口,因此,对所拆除房屋不是权利人。
基于这两点情形,其应支持的利益。
1、共计143,980元。
其中:可享有的动迁安置利益为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共计96,000元
(1,950元/平方米+450元/平方米)×40平方米)
过渡费7,680元(8元/平方米×40平方米×24个月)、
搬家补助费800元(20元/平方米×40平方米)、
拆迁奖励费4,000元(16,000元÷4)
速迁奖励费10,500元(42,000元÷4),
其他25,000元(100,000元÷4),
2、被告可购买房屋面积为40平方米。
3、四原告尚应支付被告安置房屋折价款1,934,771元【(14,401,000元(市场评估价格)271.26平方米×40平方米】-【(应支付的购房价)4,300元/平方米×36平方米-8,500元/平方米×4平方米】